ValleyViews 发表于 2015-8-11 02:25:34

Step 23: Click on Constrain command and using Mate select the face of part 1 and the face of part 3 as shown. Do the same again for the second instance of part 3.
https://d2t1xqejof9utc.cloudfront.net/pictures/files/7407/large.jpg?1330691941

Step 24: Our model looks like this.
https://d2t1xqejof9utc.cloudfront.net/pictures/files/7408/large.jpg?1330691942

ValleyViews 发表于 2015-8-11 02:30:43

Step 25: Using the flush constraint choose the two faces shown in the circles. Click Apply.
https://d2t1xqejof9utc.cloudfront.net/pictures/files/7409/large.jpg?1330691943

Step 26: Then use the mate constraint and choose the face of part 3 and the face of part 2. click Apply.
Still part 3 is not fully constraint.
https://d2t1xqejof9utc.cloudfront.net/pictures/files/7410/large.jpg?1330691944

ValleyViews 发表于 2015-8-11 02:34:00

Step 27: With the mate constraint still active select the face shown here...
https://d2t1xqejof9utc.cloudfront.net/pictures/files/7411/large.jpg?1330691945

Step 28: ...and the face shown here. Use 110mm for an Offset value and click apply.
https://d2t1xqejof9utc.cloudfront.net/pictures/files/7412/large.jpg?1330691946

陈伯雄 发表于 2015-8-11 05:50:59

不好意思,打个岔。请问楼主:
1)您为啥不从多实体开始这个焊接结构的设计表达呢?
2)为啥后来说英文了呢?

ValleyViews 发表于 2015-8-11 18:14:35

陈伯雄 发表于 2015-8-11 05: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好意思,打个岔。请问楼主:
1)您为啥不从多实体开始这个焊接结构的设计表达呢?
2)为啥后来说英文了 ...

看了两个帖子,一是关于固定端约束的问题,一是关于焊接件的问题。然后正好发现一个英文帖是相关的,图片也很详细,从最简单的开始。所以我个人认为将这一个帖子介绍给大家,或许对有些人有所帮助。出于这个目的,我想尽可能完整地将图片一一列出。有不妥之处,还请包涵。

陈伯雄 发表于 2015-8-11 18:24:17

ValleyViews 发表于 2015-8-11 18: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了两个帖子,一是关于固定端约束的问题,一是关于焊接件的问题。然后正好发现一个英文帖是相关的,图片 ...

恕我直言:
这种过程是典型的我书中所说的“造型派”,在Inventor应用技术上不到位,在设计表达上更没有参考价值。
我以为,当您像我们推荐一个资料的时候,应当首先介绍您多这个资料的评价和肯定的意见才好。

ValleyViews 发表于 2015-8-11 18:32:37

陈伯雄 发表于 2015-8-11 18: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恕我直言:
这种过程是典型的我书中所说的“造型派”,在Inventor应用技术上不到位,在设计表达上更没有 ...

我书读得少,以后有机会拜读您的大作。我的目的只是介绍一些现实的东西,如何评价这些东西,一是不必过早,而是希望得到各种不同的意见。到不到位,表达上如何评判,大师如有判别标准,可以讨论,大可不必强加于人。

陈伯雄 发表于 2015-8-11 19:52:36

本帖最后由 陈伯雄 于 2015-8-11 20:02 编辑

一是不必过早?【您觉得在1994年就已经明确提出,并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评价观点,现在说起来属于“过早”吗?】
而是希望得到各种不同的意见?【就是说,您不认为我说的是“各种不同意见”之一,那您认为这是什么?】
大师如有判别标准,可以讨论?【是否“可以”,不是由您或者我来决定,想讨论的都可以发表意见的】
大可不必强加于人?【笑话,您或者我有什么办法可以做到“强加于人”么?我没办法。一个没办法做的事情,有必要讨论“必”或者“不必”吗?】

如果我说的您没看懂,请提问,我愿意解释。
如果您不同意我说的,请反驳,我将继续。
您不提问也不反驳,也不同意,这是啥意思呢?请解释...

ValleyViews 发表于 2015-8-12 01:19:46

本帖最后由 ValleyViews 于 2015-8-12 01:54 编辑

陈伯雄 发表于 2015-8-11 19: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是不必过早?【您觉得在1994年就已经明确提出,并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评价观点,现在说起来属于“过早” ...
                     1.不必过早,意思是在帖子还没有贴完,就下结论,谓之过早。2.希望得到不同意见,是希望在贴完之后看到不同意见。3.大师如有判别标准,可以另贴,以供专题讨论。在此贴上莫名标签,有无凭空口之嫌。4. 大可不必强加于人,意思是在没有建立到位不到位,有没有参考价值的标准之前就下结论,谓之强加于人。请完整地看完句子,再笑不迟。请别断章取义。

看来你没有看懂我的反驳。然后就下结论说我没有反驳。看来这就是大师风范。

陈伯雄 发表于 2015-8-12 06:20:21

又是一个典型的“顾左右而言他”,就是不愿意直接触及Inventor设计应用这个主题。真奇怪。
好了,我不多嘴了,您就继续吧...

不过我有一事不明:我这个“大师”的头衔,是您给封的吗?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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