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0221120 于 2018-2-1 10: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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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贴我们聊到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备案制,发明专利属于审查制,但实用新型和发明的根本区别还不在这里。 从专利法和专利法的实施细则上我们能看到对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分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可实施性,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分别是新颖性和可实施性。
其实,还有一个潜在的要求是必须具备积极性。这一点在上一贴里面也有提到,这里不再累述。
发明:(积极性)新颖性 可实施性 创造性
新型:(积极性)新颖性 可实施性
外观:(积极性)新颖性
从上面的对比看,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只有一个,那就是创造性。什么叫创造性呢,一般的解释是具有突出的显著性特点和实质性进步。怎么才叫突出的显著特点?什么叫实质性进步?其实都是比较主观的。为此我追问过一些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员,我又听到另外一种解释:需要经过复杂的脑力劳动才能完成智力成果。问题是什么才叫复杂,什么叫不复杂呢?我觉得这个解释仍然比较主观。我得到过各种解释,但是对我一个理工直男来说,这些解释都不能给出一个可以量化考核的指标,因此我最后的结论是,这个创造性其实是这么来实现的:如果申请者提出发明专利请求,那么这个创造性就有了一点;如果申请文件写的好,创造性就又多了一点;每个专利审查员都有自己的标准,如果符合专利审查员的标准,那么就完全具有创造性了。所以,创造性没有统一标准。
我们再从其他角度看一下实用新型和发明:
从保护有效期上看,发明是15年,实用新型是10年(外观也是10年)。从法律保护制度的角度看,两者被保护的强度是一样的。从申请的难度和速度上看,实用新型比发明更容易授权,且授权时间短。所有国内的很多公司和单位更偏向于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同事申请,一方面多拿到一个证,专利也能被尽快的保护起来,同时专利墙上也好看一点。实际上一但发明专利授权,则同时申请的实用新型也就作废了。而国外的一些企业更愿意申请实用新型,因为外企没有专利的指标压力,实用新型反而更实惠。
虽然很多时候我们都不会太把实用新型当回事,但其实真正有效的实用新型的价值一点都不必发明低,比如正泰电器的一个实用新型专利曾经差点让施耐德付出三亿多人民币的代价,最终以1.5亿和正泰全球和解。
上一贴我们提到实用新型是备案制,不会进行实质审查,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就会进行实质审查了。如果实质审查通过,除了保护年限之外和发明没有什么区别。同样的,虽然发明在授权之前进行了实质审查,但是一旦发生纠纷,也会再次审查,如果审查不通过,可以和实用新型一样被无效掉。所以专利官司的第一步,一般被告被都会提出涉案专利的无效请求。
觉得这一点不管是工程师,企业的经验者和任何工作上可能与专利关联的从业者都需要知道:被授权的专利不一定是有效的,那个被授权的证书是可以被撤回的。
所以楼主真心希望每一个做专利相关工作的人都能够抱着一点点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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