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和解读: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例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 5 `" V/ m1 h. H8 X' j, F
后果很严重,取得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肯定不能收哦! 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审核时太难了)也就是说,“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还得对,才算合规的发票。 ! n$ k% J; g6 r9 r6 C- f. H
) w/ V; x) @& d2 ]" A: f- B$ v4 f 一、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 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如实开具。 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h* N1 ?, o4 |* }5 b, A9 E$ |+ 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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