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4793|回复: 7

江苏封杀“一人多证”! 违者禁止进入江苏建筑市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0-26 11: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不久住建部连续发文,主要针对特级、一级、二级资质,基本取消了对企业主要人员的所有指标要求。从根源上阻断了相关企业资质“挂靠”的需求。 5 n( K. F. k* T
; D* u  v/ e$ Y2 ~8 ^! x$ ^, B
就在企业和个人暗自唏嘘的时候。。。一则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文件《关于责令一人多证多单位登记信息的部分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整改的通知》,预示要对“挂靠行为“灭门”的节奏!
( t; V) Q, O5 d* v2 N
1 }3 f& z8 M: O' o# [) A$ p
如果说住建部针对的是“挂证”的“企业端”那么这次江苏住建厅这次针对的就是“挂证”的“个人端”——“一人多证多单位”。 所谓“一人多证多单位”,指的是同一人持多本证书(注册建造师、三类人员、职称人员、岗位管理人员)在多家企业(省内、省外企业)登记信息的弄虚作假行为。/ |% K+ B# h0 A5 |( G& {+ Q6 S# o
8 [9 T# X# f8 T5 j  v: _
严厉制裁: 7 n; g+ I& X% H& N- P
江苏省住建厅这次放的是大招!
+ p: n' [& b, ^2 c  T1 I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及个人被要求于2016年10月31日前整改完毕。 2 U* U1 Y8 @! s! n7 ]4 ~
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将企业及个人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江苏建筑市场。 且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的,将直接撤销企业进省备案资格,禁止进入江苏建筑市场。
8 p$ P1 G0 Y6 G2 W

* L9 B5 h; v) Z8 ?如何整改?
# z& s' E: h! U( [4 b3 ]# u整改措施:注销在省内企业相应数据库中的证件或撤销个人所在省外企业在我省资质资格核验系统中的登记信息。 整改标准是最终保证同一人员(以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份号码为准)在江苏省建筑业施工企业数据库(省内企业和办理过资质资格核验手续的省外企业)所有证件在同一企业内。' i% g9 _9 b  g6 H7 [# K: Y
" V) R! @+ N2 S) I0 [9 }! ~3 y
严打行动刚开始 据悉,本次江苏省住建厅只查询了建筑施工企业中涉及的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和其它类型企业中登记的一人多证问题待进一步处理。
# H/ p2 {9 I9 T  Q/ P' h* _$ b* p
2 [" z! B, k2 ?5 z5 x$ ~
本次公布的名单有455个,太多了,我就不一张一张的贴出来了,看完整个人都不好了,住建部真的亮大招了,《关于责令一人多证多单位登记信息的部分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整改的通知》发布是不是预示要对“挂靠”行为“灭门”的节奏!挂靠市场寒冬将近,对于社区里想考证挂靠的朋友来说应该是忧心忡忡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26 11: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规范是好是坏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26 12: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刚买二建的资料想试一下,这可怎么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26 12: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的灰色地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26 13: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措施!就应该严厉打击这类不诚信行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26 14: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考一建的希望破灭了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26 15: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预示持证天价时代的终结。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26 15: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的,整改,整改完又是一个样,大家放心,继续考证吧,证越多越好。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机械社区 ( 京ICP备10217105号-1,京ICP证050210号,浙公网安备33038202004372号 )

GMT+8, 2025-2-22 22:43 , Processed in 0.062259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