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9182|回复: 24

对于没签劳动合同的企业,你怎么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14 15: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弟去年毕业在此公司工作一年零2个月。我们几次跟他提了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都没有下文,五险也没有。对于“签劳动合同”我能干什么,或者不能干什么哪位大侠能告知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5: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劳动法,公司要给你双倍的工资,保险给你补交。收集好证据,果断去劳动仲裁

点评

大侠 我是不是觉得这样不太好。。。。  发表于 2016-1-16 08:59
我在深圳啊  发表于 2016-1-16 08:50
小城市很难  发表于 2016-1-15 10:54
我所在的是沿海三线城市,用这种办法绝对管用,劳动局还是比较作为的。  发表于 2016-1-15 10:11
对于一线城市或者比较发达的地方可以,经济落后的地方,这种办法真的管用吗?  发表于 2016-1-15 08:0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5: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劳动仲裁吧,这种事情就得维权

点评

我感觉去维权了,像跟老板撕破脸了一样。不敢去啊。。。  发表于 2016-1-16 09:0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5: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年轻人社会经验少,可以理解;建议你现在你赶紧走人跳槽到正规公司去,正规公司都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你交五险一金的,将来对你个人治病、养老、购房都有保障的;即使你中间再跳槽到另一公司,也可以跟着你转移走的,再跟新公司续接上的。不建议去劳动仲裁,浪费时间和精力;再说,你呆的时间也不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5: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很多黑心老板的做法,能省去很多用工成本,按理说是不合法的;这样的公司,尽量别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5: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企业应果断走人,然后劳动仲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5: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没上合同,我只能说,楼主你发了,注意保留好曾在此处工作的证据,每月的工资条。这个是你上几个月班附带补给你几个月的工资,另外附带还有2N的赔偿。

点评

这真的好吗。。。感觉要撕破脸  发表于 2016-1-16 09:0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7: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还想在这公司混下去,强烈要求给你合同,如果不想混,收集好证据,工资条,考勤记录,厂牌等,去劳动局投诉,挣于笔过年费。

点评

我的工资条都扔了。。但是我是做销售的,提成不会给双倍吧  发表于 2016-1-16 09:0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7: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看实际收入,有没有拖欠工资,如果收入比较满意也不必看重那些合同,一般公司到了一定规模后政府会强制他们按规定办理一切,但一切都有的公司收入不一定高

点评

在深圳我还真碰到一两个这样的人,专找不大不小的公司出手,一次能挣个几万块。不签合同,告到劳动局,那不是单赔告那个人的钱,公司所有用人制度都要彻查罚款。一次性把这种公司罚怕。  发表于 2016-1-15 18:34
不过一般老板能在一个地方站住脚也不怕你讹。  发表于 2016-1-14 18:37
听几个老板讲过有专门吃这个的人,就是抓着你没买保险搞你些钱。  发表于 2016-1-14 18:36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8: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将来要75岁退休,楼主你买吗?

点评

说出来都怕。。但是很多是为了买房子和医疗方面  发表于 2016-1-16 09:0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机械社区 ( 京ICP备10217105号-1,京ICP证050210号,浙公网安备33038202004372号 )

GMT+8, 2024-12-23 18:34 , Processed in 0.052750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