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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香奈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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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08: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用来交流、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但同时网络犯罪也随之而来。

  由于犯罪的特殊性,网络警察既要拥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学历,又要具备一定的网络案件办理经验。他们或许没有过人的擒拿本领,从外表上看更像是科研机构的知识分子,但他们却拥有一个装满尖端科技的大脑,对计算机、网络了如指掌。

  网警们每天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进行网上搜寻,防范犯罪幽灵。对网吧进行管理,检索出网上的淫秽、反动等有害信息,根据线索对网络犯罪协查破案。


  没有抓捕时的惊心动魄,也没有侦破案件时的风雨兼程;没有过人的擒拿本领,也从不佩带枪支,甚至经常一身便衣,从外表上看更像是科研机构的知识分子。但他们所做的工作却并不亚于冲锋陷阵的刑事警察。

  检索一天没发现任何问题

  能够与网络警察一起工作,着实让记者兴奋了好几天,比起在外面跑新闻,上网检索有害信息可以说是一种度假!

  工作之前,网络监察安全中心副科长马晓婷介绍,对网吧进行管理,是网络警察的重要工作之一。除了定期与其他部门对网吧进行突击检查外,每天,网警们都要通过与网吧前端过滤系统相连的方式,对网吧进行监控。在上网检索信息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害信息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这样可以有效遏制治安案件的发生……

  点开一个名叫“网络神探”的软件,只见文件夹中储存了许多网吧的名称;随意点开一个网吧的名字,上面立即就出现了所有正在上网人员的记录。一旦记录中有未成年人,电脑下方的对话框中就会有所显示,网络警察将马上与网吧联系或通知有关部门对网吧进行检查。

  就这样一上午过去了,除了点击、查看,还是点击、查看,而电脑下方的报警区始终没什么反映。

  为了能带回一些“工作业绩”,下午,又与马晓婷浏览起网页,检索有害信息。

  这活儿好办,不就是上网浏览吗?在马晓婷的指导下,我打开网页,按照特定的标准,将网页上所有条目逐一过目,没有问题的,就浏览下一个网页。一连几小时重复的打开网页、浏览、关闭网页,周而复始,不知道重复了多少次。

  一直期盼着在自己工作中发现点什么问题,可看到最后,记者只觉得电脑屏幕上网页上的字不住地再跳,什么都看不清了,也没发现问题。可马晓婷说,他们每天检索有害信息的时间都不少于四小时,同时她还不住地说:“上网检索经常是一天下来发现不了什么问题的,要是每天都有问题发生,那互联网犯罪面也太广了。”想想也是,看来今天也只能无果而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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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记者讴歌的网络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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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08: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01月04日,14点25分,手机电话铃声响了,广州区号020。猜想打错电话了,没理会。后来单位的座机响了,号码没有变。对方是我现在虚拟主机的服务商客服,他转达了公安部网监局的封杀令:公安部网监局监测到我的博客上有一篇日志需要我配合将其删除,标题为《抵制圣诞节+圣诞节祼奔=蛋炒饭》。服务商客服希望我尽快将日志处理掉,当我问及如果日志不删除的会有怎样的结果呢?客服说:“列入黑名单,把虚拟主机的服务器直接拖走检查!”无奈而又无助,我只得将原来的日志内容更换其他日志的,修改了标题。我的博客在新年收到公安部网监局001号封杀令,感慨万端。

  其一,独立博客言论不是完全自由。以前在免费博客时,总会遇到日志发表时,某些词会被屏蔽掉。这些词不能正常出现在博客的日志,通常以***符号替换出现。这些敏感词有时给我极大的不便,使我感觉到言论自由受到限制。最为可笑的是,四级、六级也会被列为屏蔽关键词。因为某一段时间,网上甚传公布四、六级答案,某些博客托管商无奈地将其设为敏感词,无法使四级与六级这两个词语正常显示。想要正常显示的唯一办法就是将词语中的几个字之间插入空格。现在拥有了独立博客,原以为不会再受到“同等”待遇了。当我接到公安部网监局001号封杀令时,我突然间感觉完全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就这样封杀了我的日志实在有些愤慨。

  其二,删除博客日志不是完全反动。个人网站或博客收到公安部网监局收到删除指示也不是新鲜事,通常情况下内容涉及色情图文传播和政治反动言论,会予以处理。在我所删除日志的一文中,没有色情图文的传播,但同样没有政治反对言论。在发表的日志中同样没有任何坚定的立场表示要抵制洋节圣诞节。而是从一个非常积极的态度去响应所谓的“抵制论”,我没有站在抵制的立场,而在祼奔批判言辞中也没有非常露骨的字眼在文中体现。我不知道,公安部网监局通知我删除这篇文章,是因为我的标题而封杀还是因为我的内容而封杀呢?如果是前者,觉得没有必要以一个标题判“死刑”;如果是后者,简直是无中生有,没有反动或色情言论就被列入黑名单了。

  其三,封杀撰写作品不是完全心甘。没有想到在新年没几天,就接收公安部网监局的封杀令,心中实在不快。替换那篇封杀日志时,心情百分百不爽,十分不理解为什么会受到这样的“待遇”。同样一篇日志可以出现在其他博客网站上,而我的博客空间却要隔空处理,容不得这些字眼出现。在很多博客网往往把台湾、法轮功这些词当作敏感或者屏蔽关键词。心不甘情不愿接受封杀令的处理,但此事发生之后,很大程度破坏了我博客的情绪。尽管现在很提倡言论自由、平等,所以在各大评论网会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其东融融的场景。我的文字要是比起那些犀利的文字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此事过了二十多天,我依然无法平息心中那股怒火和怨气。

  在新年收到公安部网监局001号封杀令时,通知我自行处理这篇日志,而没有采取不通知博主直接删除,这一点比较欣慰。去年前不久,经常在搜狐博客中看到一些文章在没有通知博主的前提下,将日志直接删除。这也引来博主的极大的不满,但博主又无可奈何,谁叫我们寄人篱下呢?然而,现在看来,拥有了独立博客,言行还是得注意分寸,尤其是一个草根。名人骂人是言论自由,草根骂人是人身攻击;名人骂事是繁荣文化,草根骂事是搀和是非……在以后的博客生涯中,我希望不再会接收到公安部网监局002号封杀令,甚至003,或是更多,因为我只是良民一个,根本无力去发表反动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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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网监局001号封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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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08: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监局又把sourceforge给封了。公安部的网站上了半天也上不去──他们不会把自己的服务器也封了吧?   
   
  网监局是隶属公安部的,又不是隶属国安局的,为什么做什么操作都不需要向公众公开?涉及什么国家机密?影响到什么国家安全?   
   
  封google就没有向公众解释原因,sourceforge是一个技术网站,也屡屡被封,封的时候没有理由,解禁也没有理由。   
   
  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究竟是网监局依据法律付予的权力正当执法,还是网监局某个工作人员的私人行为?   
   
  即使是正当执法,为什么交警执法要先敬礼、然后告诉你违反什么条例、然后才能开罚单,而网监局则直接封了了事?   
   
  封你没理由,放你也没理由,小胡说要法制,恐怕也容不得这样的行为吧?   
   
  谁能告诉我怎么投诉网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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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想投诉网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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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08: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艳照门”事件中的照片其实就是淫秽物品!日前,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否源头传播者,只要是有目的、大面积地向公众散布淫秽物品的行为均要被警方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警方可对责任人实施刑拘。

  该批“艳照”被定性为淫照

  针对“艳照门”事件中的照片如何定性的问题,该名网监民警表示,这批“艳照”暴露尺度几乎已到了极限。照片中的当事人(不管是不是演艺界明星),性器官和性行为均赤裸裸地呈露,按照我国法律界定的标准,这种照片已经属于淫秽物品。但如果对这些照片进行打马赛克或者剪裁处理,使重点部位不予暴露,则不属于淫秽物品。

  向公众传播淫照将被究责

  该人士介绍说,散布传播淫秽照片首先会触犯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传播的淫照数量大、面积广、涉及人员多的,还违反了我国的《刑法》,要负刑事责任。

  据称,此次“艳照门”事件中的照片已多达400余张,该数量已经达到刑法追究的标准。与香港法律不追究二次或二次以上传播者责任的情况不同的是,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无论是源头传播还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传播者,只要是有目的、有组织地面向公众———如将照片散布在公众网站上———传播淫秽物品,无论是文字、照片还是视频,都至少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淫秽物品数量大的话,一样可被警方刑拘。

  不认同“浏览艳照违法”说

  针对之前有国内警方称浏览“艳照门”照片也是违法行为的说法,该人士并不认同。他说,“作为个体网民,当这些照片在网络上供人公开浏览,你去看一下,这是没多大问题的”,要被追责的是网站方。至于同事或者朋友间,小范围地对这些照片进行传阅,因为并非是面向社会公众传播,因此一般也不追究责任。

  尚未发现该批艳照被大量传播

  该人士表示,“艳照门”事件发生后,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一如既往地加强对本地网络的监控力度,至今为止没有发现有人将该批艳照大量地放上公共网站供人浏览的行为。警方将继续加强对网络的监查力度,打击网络色情违法犯罪活动。 (新快)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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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步艳照门违法,那么制造艳照的CGX他们是不是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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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08: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查了一些资料,发现现在的网络警察确实有点无法无天,很多可能都是网警个人行为。目前的社会,各执法机构执法越来越文明,信息越来越公开,而网警执法却似乎是非常隐秘,很多根本不涉及敏感话题的帖子他们也要删,而又没有一个公开可行的执法标准,于国于民于社会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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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08: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因为我发的这些导致老鹰再次被网警骚扰,并导致该帖被删,我向大家道歉,不过会更加鄙视网监。当然,没事就最好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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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08: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就是他们的薪水也较高,我所知道的一位,2W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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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08: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怀念昔日熊猫: 如果因为我发的这些导致老鹰再次被网警骚扰,并导致该帖被删,我向大家道歉,不过会更加鄙视网监。当然,没事就最好了,呵呵。
还是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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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09: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小孩啊

网监局的人无处不在的

我们学校的论坛都被骚扰过N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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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09: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控制舆论是维护社会安定最好的方法……民不可使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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