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月加班超过100小时,1天最多时加班超过8小时,广州某包装公司合肥分公司的操作员胡某在夜班后猝死,结果近日法院判公司担责20%。 2020年10月16日8时左右,上完夜班的胡某感到身体不适,倒在家中。送医后,因为脑干出血、心脏停搏,胡某抢救无效死亡,年仅41岁,留下没有经济来源的妻子、年迈的老母和年幼的孩子。 胡某法定继承人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他透露,在工作期间,胡某经历了严重的加班。在其生前12个月,绝大多数月份加班工时超过100小时,加班最长的一天达8.32个小时,最短的也有2.25小时。胡某死亡当月,仅半个月已完成188.7小时工时。 期间,胡某多次向主管发微信表示“累死了、干不动了、我要休息”,但公司仍罔顾其诉求,不顾胡某身体健康状况,持续安排胡某加班。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月也不得超过36小时。该公司给胡某安排的工作已经远超劳动法规定的上限。 综合考虑胡某年龄状况、发病时间、救治情况、工作状况,以及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该案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某包装公司的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某包装公司对胡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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