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就是一个圈套。老百姓可以打官司,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样子的案件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处理完毕。法律的漏洞太大,不是人大智商不够,看不见,而是为了给地方留周转余地,所以才会有,国法,法律大纲,地方性法律法规,每个地方性都有一定特色,看过法律书的人就知道,很多条款处理结果都是应当。。。应当。。。。而不服从呢?不按应当来办呢?司法没有解释!全靠地方性权势把控。也就常出现新闻里,贪污上百万只批评教育,有没有追回来都不公示,贪污上千万也就判个十几年!而老百姓呢,偷盗价值几万也列为数额巨大,哪怕并不知道它的价值值几万,直接判你几年。多看看新闻,这例子枚不胜举。 2 ^9 S' v2 H9 h: C) U9 J. u0 c窦娥冤听说过吧,老百姓没权没势冤死也别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