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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8 08: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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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011ayoon 于 2020-5-18 08: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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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 `8 _, v$ R* F5 e5 O |我们检索案例信息发现,扬州的这个典型案例实际是个串儿案,在扬州某公司诉两名员工拒绝加班赔偿损失之前,双方还曾就解除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而且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员工拒绝加班。
: L2 t9 E2 P F8 P7 \' s) w) x1、在解除争议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供两份《购货合同》及索赔报告,认为公司系因生产任务紧迫才要求劳动者加班,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 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公司认为员工拒绝加班系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七十四条第四项,即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但根据上述劳动法规定, 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员工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员工对主管人员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 公司工会向公司领导所发的函亦认为公司不能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公司认为员工拒绝加班系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原审法院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 J& y( w4 X. ~* z从上述裁判理由中可以看出,法院也明确表示企业生产任务紧迫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紧急任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企业的加班安排,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在员工胜诉后,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提起劳动争议,要求员工赔偿拒绝加班造成的损失,而法院竟然支持了企业的部分赔偿金额,也确实有些出乎意料。# t6 d0 S- G' Y7 `/ o. w( l
2、员工拒绝加班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二审法院怎么看?
' W+ M9 [1 X% x& w* p5 P我们通过检索案例信息还找到了(该)案例的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 证明双方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实际产生损失、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公司诉请员工赔偿迟延交货损失12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是员工拒绝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产品的检测工作,过错程度重大, 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员工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员工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员工承担15%的赔偿责任, 鉴于员工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5 J1 [, ~& C* T: z* |3 a2 I6 B通过上述二审判决可以看出,二审法院从实体上并不支持员工需向公司赔偿损失,但是由于员工并未上诉,所以二审法院从程序上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上诉了,二审法院将会改判驳回公司的全部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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