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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S2 x# Q# M7 T$ G$ j; C8 E; K; y2019年6月10日,格力电器发布《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举报信》,指出奥克斯空调价格便宜但耗电量很大,产品与其宣传、标称的能效值差距较大,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的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格力电器认为,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巨大。 3 y5 D; X3 k) Q3 Y s' Q4 ^. E6 n
! }9 L3 }9 h" p一石激起千层浪,全社会都在热议此次“实名举报”事件。对于机电产品能效的关注度也空前的高。
! e2 ~( e* x" b- Q2020年4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标识能效等级为2级的型号KFR-35GQW/ZC+2奥克斯空调,经检测实际能效等级为3级。因实际能效与能源效率标识上的信息不符,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奥克斯空调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10万元”的决定。
5 I8 s# p3 A1 K针对处罚决定,奥克斯方面4月11日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开致歉信,承认公司确有空调产品“检测结果与产品能效标识上的标注信息不符”,并表示将“以此为鉴,深刻吸取教训”。后续,将为购买问题产品的消费者予以1000元/套的补偿,并承诺对问题批次空调的全免费包修期延长至10年。
f$ g, O# G5 F3 F, c5 J8 j! N: E1 {; b尽管很多人认为,处罚太轻,力度太小,没有震慑作用,但喧嚣过后,舆论趋于平淡。至此,格力董明珠“硬刚”奥克斯虚假宣传一事算是告一段落,奥克斯是否能够下定决心,痛改前非,仍有待时间的检验。 , \6 U* N. i( R5 X( H
空压机能效虚标情况严重& Z/ @2 N* B( b$ ^0 c
然而,此次事件留给我们的警示和思考也远未结束,因为能效虚标的非奥克斯一家,也非空调以及家电一个行业。事实上,很多电器设备存在此类问题,比如我们所熟悉的空压机行业同样属于能效虚标、虚假宣传重灾区。 ! g. X0 `' k4 M; P' {$ d
就在宁波市监局对奥克斯做出处罚之后几天,江苏省压缩机协会通报了一起空压机严重虚标案件。 5 p. f$ o) k' h1 p2 k3 q
4月13日,江苏省压协发出《关于会员企业反映情况处理结果的通报》。《通报》称,日前,本协会收到会员企业江苏陈智压缩机有限公司向协会反映,该企业采购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生产的5台螺杆机涉嫌假冒,与供应商洽谈退货遭到拒绝,希望协会给予帮助。
. w; q7 W7 R' H" Y1 w, A, O2020年4月13日,协会按照理事会特别会议提出的方案委派2名专业技术人员赴江苏陈智压缩机有限公司现场实地察看:现场所见5台产品型号为JMLG-37F/8型螺杆式空气压缩机,铭牌标注主要信息为:公称容积流量6.3m3/min,额定排气压力0.8MPa,驱动电机功率37kW;协会专业技术人员依据 GB/T15487-2015《容积式压缩机流量测量方法》检测标准和JB/T 6430-2014《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产品标准,随机抽取了其中的一台产品进行了性能测试,在0.80MPa工作压力下,实测流量为4.741m3/min,是标称流量的75.25%,判定该产品不合格。现场查看该产品没有张贴能效标识,经查询《中国能效标识网》该企业也没有进行能效备案。判定该产品没有进行能效备案,协会会员单位反映情况属实。 1 ]* ~% G2 M/ L. t, Y# K/ X
检测结束后,协会将检测结果与生产企业进行通报,对方完全认可协会工作人员的测试结果,表示不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同意召回不合格的5台产品,全额退还货款,退货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生产企业负责。
4 f) w+ b; B) Q' E* I# k# i8 H空压机能效虚标并非个案$ ~! K; `1 @$ W x! z9 d1 L+ ^3 X
如果说,以上空压机虚标案例是我们遇到的个案的话,那么从国家及地方市监局抽检发现的能效虚标及虚假宣传数据可以看出,空压机能效虚标还普遍存在。
$ H9 G d q6 x2 B3 t, B2020年3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通报了抽查的9个省(市)59家企业生产的59批次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产品,其中4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6.8%。不合格项目涉及容积流量、机组输入比功率、噪声声功率级、振动烈度、安全阀灵敏性、排气压力自控装置。其中有3个批次的不合格品都有“容积流量,机组输入比功率”问题。 $ `+ G6 n; V Q# [
如果国抽情况不算严重的话,那么极具行业代表性的上海市质监局对空压机的抽检情况就让人很难产生侥幸心理了。
5 d3 e! \+ N/ a; h1 ~. S2019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市生产的空气压缩机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了40批次产品,经检验,不合格9批次。涉及的不合格项目为:机组输入比功率、能源效率标识,能源标识不合格的有8批次,其中不乏一些知名品牌。
! x [. z3 b3 t9 w# y; q: e2 v1 {4 x在上海市监局公布的通告中,并未说明能源标识不合格是未标注还是虚假标注,或是标注不规范。但以行业常态而言,大概率是虚标,也就是将原本较低能效等级报为更高的能效等级。机组输入比功率和能源效率标识不合格时消费者无法准确了解空气压缩机产品的节能水平并选择更节能的产品类型。 ' j. ~& {" \' j5 e- l
时间往前推一年,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18年本市生产的46批次空气压缩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也发现了1批次不合格品,这唯一不合格的一批次产品,问题也出在“能效、许可证标识”上。 * Q% U7 |' y! O* d
互相监督推动共同进步: t p6 M! m. f: k3 M
尽管同行是冤家,但举报是正当权利,应当支持。甚至可以说,同行之间的互相监督和斗法,是促进行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因为同行对同行有监督的天然动机和动力。同时,相对于普通消费者,同行更了解本行业的内情和潜规则,举报起来稳准狠。 # C( n! u `/ x! n
空压机行业之所以良莠不齐,就是存在太多“好人”,有技术、有品质的企业怕低价竞争,不举报;没技术、没底气的企业,互相交流、学习如何作假,欺骗消费者,更不会举报。于是乎,行业一团和气,劣币不断驱逐良币,行业整体水平始终上不去,只能在中低端市场煎熬。
3 ^3 ^( ~: L! e, y" I4 j# Z i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做客新京报Hi财经直播间,在谈到奥克斯空调产品问题时,董明珠表示并不是针对奥克斯,而是为了推动社会进步。并且将会继续举报同行,已买了同行的产品:“都不发声,我们怎么进步!” : y* g h6 K6 f3 ]# u, _- L! i0 j
董明珠称,“对奥克斯的处理是必需的,这是给社会一个交代。我不仅买了奥克斯的,我准备买各种企业的产品,拿回来进行检测,如果发现不合格,我们依然举报。我们也叫别人买我们的产品,进行检测、监督,我们要愿意去接受别人监督。这是推动社会进步,每一个人应该去做的,互相地推动行业进步。” ( \+ s( g" @3 b s# |& N9 L/ Y
我们提倡空压机各企业也进行自愿认证,希望大家能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实标注产品信息,遵守国家对行业的相关规定,生产合格的产品,守住质量底线,从而推动压缩机行业的共同发展。
+ g1 w" a9 d( n6 x o附件:可能触犯的法律条款
- B2 D) R; D( x& g4 k5 z8 d1、《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用能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9 w" H, j0 i. f2、《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J0 y& P3 C; ~$ }7 _! l5 L$ q
3、《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O/ a& t9 ]& e
4、《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z! ?: l, s @0 T s: u; k5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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