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被判赔3万余元
“末位淘汰制”作为绩效考核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在一些公司推行开来,然而,重庆某实业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后,被员工告上法庭,最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赔偿3万余元。这是近日渝中区法院发布的一起劳动争议诉讼典型案例。 2014年3月10日,彭勃进入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任招商专员,某公司为彭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14日止,彭某月工资3500元,提成按公司制定的提成方案执行。 2016年2月17日,某公司以“按2015年度招商人员激励制度实行末位淘汰制,该员工予以淘汰”为由,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关系,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某公司向彭某支付了补偿款7000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彭某月平均工资为9924元。 2016年3月9日,彭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失败,遂诉至渝中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能胜任”,是指劳动者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工作能力,“末位”与“不能胜任”不能直接划等号。末位淘汰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情形。因此,被告的解除属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渝中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696元。 据介绍,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直接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并保持高位运行,劳动争议纠纷化解的难度日益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非常严峻。2014年至2016年,渝中法院受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分别为1527件、2068件、2232件,审结分别为1458件、1769件、2384件。 渝中区法院通过审理发现,劳动争议案件争议事项日趋复杂,劳动者提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多种争议类型,近年来多项诉请案件占比约为80%以上。 劳动争议呈现群体化现象。2014年至2016年渝中法院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劳动者群体化现象的案件分别占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的32.67%、24.61%和26.88%。 此外,劳资双方失信现象严重以及经济下行态势都加剧了纠纷化解难度。 转载自:法制日报这个分地方,经济越发达的地方判决会对员工公平 末位淘汰就给人空子钻了,某人想离职,故意业绩倒数第一,然后被淘汰,然后再起诉公司赔偿,这多好。我们公司怎么不实行呢 到我们这肯定会是末尾降薪制、末尾调岗制或者末尾劝退制,肯定不会单方面解除合同,他们不傻。。。 loplop 发表于 2017-5-4 12:40
到我们这肯定会是末尾降薪制、末尾调岗制或者末尾劝退制,肯定不会单方面解除合同,他们不傻。。。
是的,给你最低工资,每天上班,过一段自己就走啦
liushaobo1989 发表于 2017-5-4 11:25
这个分地方,经济越发达的地方判决会对员工公平
现在没有公司会主动开了你,一般会用适当的方式让你自己走!
jary亦风 发表于 2017-5-4 13:15
现在没有公司会主动开了你,一般会用适当的方式让你自己走!
我以前待的外企、国企还是比较正规,人多余裁员,少人再招。现在在江苏,去过山东、广西、广东,江苏经济好的地方大多都能按照劳动法做。
jary亦风 发表于 2017-5-4 13:15
现在没有公司会主动开了你,一般会用适当的方式让你自己走!
说“适当的方式”,太客气了,应该说:有的是办法让你走!:lol
这周刚发的会议纪要,呵呵。。 不喜欢这种无理的压迫,人们为什么不能真心相待。公司懂得我的付出,我回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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