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食品设备自动化智能化产业升级之困惑
本帖最后由 荷舞清风 于 2015-9-23 16:26 编辑我们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我司与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即:著名的“小杨烤肉”;因“肉串自动切串设备”合作项目陷入纠纷,“小杨烤肉”在公安部门某单位“报警”,西安公安部门××区公安分局经侦部门介入调查。
纠纷原因和事实: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承接该公司项目属技术等级太高,遭遇不可预知技术瓶颈,导致项目成果延迟。其技术瓶颈主要问题来自客户方西安和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即:“小杨烤肉”肉串钢钎原料不符合自动化机器要求所致。我们已经完成的所有设计图纸和详细技术方案(备注:知识产权已被“小杨烤肉”获取。)同时,西安警方介入调查后,我们再次向西安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调查人员提交完整技术资料,并恳请他们到国家权威技术和科研鉴定单位实施技术等级鉴定。但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杨书会总监拒绝将所有技术资料提交国家权威技术鉴定单位实施严苛鉴定。
我们收到的预付款用于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化切串设备的研发和设计方面,没有浪费一块钱,而且还与合作单位为此项目垫资二十万元还多。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诚恳接收国家相关执法机关的合法程序的调查,裁决。我们愿意和随时出示所有承接该项目研发过程及工作凭证,双方认可的文件。我们不推卸责任,不回避事实!我们深信法律的公正和事实的本质。接受调查方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愿意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公正裁决。
西安警方“介入调查”后,我们一直与纠纷方(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即“小杨烤肉”)积极协商,沟通,并多次主动配合解决纠纷。纠纷方的另一方负责人杨书会总监,不接电话,不回邮件,不回短信。在我们多次沟通和请求下,仅三次回复电话,电话内容均是逼迫、威胁、恐吓的说辞,警告纠纷方法人代表××:“你必须在十日之内让我拿到的二十万元,我才会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我们才会叫人撤销报案。否则我们继续触动西安市公安局××区经侦部门将你的案件提交上去,抓捕你们......西安市公安局××区分局经侦部门到深圳“办案”,我们公司是出钱的,有很多费用的,他们的飞机票、差旅费、住宿费都是我们公司出钱的,报案费我们公司还花了一万多元钱......”等赤裸裸说辞。
我们非常惶恐,无法判断自称“烤肉王子”的杨书会总监说法,请求救助,并希望获得法律意义上最基本人权保障。我们非常痛苦和害怕,不知道下一步会发生什么不测的遭遇,也不知道在日日的精神折磨之下,纠纷方西安和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即“小杨烤肉”负责人杨总监的高压和恐吓之下还能否坚持的住,能否有生命保障和人生安全也是值得担忧的,所以只能向上级国家机关和执法监督单位,新闻媒体单位投诉,以求事情能得到公正解决!
本帖最后由 荷舞清风 于 2015-9-23 16:26 编辑
向读者提示如下:
1,西安公安机关“西安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经侦人员”来深圳市找我们调查、做笔录的时间是:2015年8月18日早上近中午时间,西安警方人员:×警官(联系手机:139911××553);深圳配合单位是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局××派出所×警官(联系手机:138098××029).
2015年8月18日10时左右是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局××派出所×警官与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司机小张、西安wang警官、还有一自称“li大队”的警员(备注:不知道li大队是不是警方人员,因为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给我们过目。)一起突然来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的。我司工作人员要求对方出示证件,仅有何警官出示了证件。西安“wang警官”仅仅是手持证件在我公司管理人员面前×××眼前快速晃了一下,根本无法看清。所以到现在为止,我们不知道wang警官的真实姓名、警号。
2,西安警方调查人完整姓名不清楚,仅告知我们是“wang警官”。我们电话和当面咨询,wang警官不回答,不告诉。我们要求快递材料,wang警官最初也不答应,后在我们再三恳请下,告知:西安市××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我们已经快递了材料给这wang警官。(有顺风快递签收凭证,但是否由wang警官亲自签收报备材料我们不清楚,有顺风快递签收文件截图凭证,刻录在投诉和举报材料的光盘之中。)
3,西安wang警官警号我们不知道,我们几次询问,他不予回答。
4,西安wang警官,多次打电话给我们,要求我们抓紧时间给“小杨烤肉”退还合同款,要是我们配合了,他可把案子压下去,不往上报。我们告知:“我们当初收的是合同预付款,现客户要求退款,是自身利益的诉求,我们理解。但退还合同款,也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拟定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或是要求收回合同预付款的说明。”wang警官多次向我们表示:配合好,跟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即自称“烤肉王子”的“小杨烤肉”杨书会总监“配合好”,他是可以不上报材料的,可以把事情压下去的。每一次说这样的话,均把声音压得很低。
5,西安wang警官和另外一个西安来的“li大队”,在询问我们结束以后,“li大队”坦言告知:“经侦人员,可以帮助一个企业渡过难关,也可以让一个企业遇到麻烦,甚至可让一个企业倒下,你要知道其中的严重性!”。等等........
本帖最后由 荷舞清风 于 2015-9-23 16:25 编辑
6,西安wang警官来深圳询问和调查我们后,对我们在深圳龙岗公安分局××派出所提交的任何材料未给签收证据。我们后主动提交材料,他也是吱吱唔唔不愿意接收。每一次跟wang警官沟通解决问题,他也是以工作忙,事情多,推诿后,匆忙挂断,或推脱掉。但wang警官会突然不定期打电话给我们要求我们还钱给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即:“小杨烤肉”的杨总监,每一次打完电话后,强调说“对你们事情的定性时间快到了,要不要递交材料上去是很关键的啊”。西安wang警官说这些话,我们因对此有疑虑均做了录音。
7,西安众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杨书会总监”,因项目开发遭遇不可预知技术难题,出成果延迟等问题。警告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说自己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有一个大哥,是有关系的。来到我公司办公场所了解项目技术问题时候,还特意强调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的大哥特殊背景和关系。他来我公司时候,是到深圳宝安区住的,是宝安公安分局当领导的大哥安排在宝安都之都大酒店的。因为“杨书会总监”来深圳了解项目开发难题时候,我公司×××多次请求协助“杨书会总监”安排食宿,杨书会总监说不用帮忙。(杨书会总监来深圳我公司项目部了解项目情况时候是2015年7月份)
8,西安wang警官与“经侦li大队”来深调查×××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项目的时候,由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司机陪同。这司机,我公司×××和×××在西安做技术调研和项目基本情况了解的时候,认识了。此外,有深圳市龙岗区××派出所×警官可以证明。也可以在龙岗区××派出所监控视频里调取2015年8月18日的视频录像。
西安wang警官与li大队来深圳时候办案的时候,开着一辆深圳牌照的宝马高级轿车(BMW),当初走出派出所大门时候,我公司负责人×××感觉奇怪,询问:“wang警官,你们来深圳是从西安开深圳牌照的高级轿车过来的吗?”王警官回答:“不是的,我们是飞机来深圳的,这轿车是在深圳朋友那里借的”。当初我们没有记住车牌号,但可以通过深圳××派出所的监控录像调出视频。深圳××派出所协助西安方面的×警官联系手机:1×80989××29(×警官是传唤我们的人,也是他带着西安方向的人来我公司办公场所的深圳警方人员。)
9,我们感觉奇怪,直接向西安wang警官咨询,问:“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小杨烤肉”行政人员和司机怎么会跟警方的人员一起来深圳办案?”,wang警官回答“叫这司机过来,是让他来带路的。”其事实这司机没有来过深圳,因为我们西安技术考核和考察时期,是司机陪同我们的,他亲口告诉我们,没有来过深圳,只到过深圳的外缘地带和东莞。2015年8月18日,王警官和李大队来深圳以后,王警官和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司机一起住的是深圳市福田区的酒店。而指挥带路的人却是深圳龙岗公安分局××派出所的×警官。
我公司股东×××第二天,即:2015年8月19日应wang警官要求到深圳市华强南路财富酒店大厅递交了部分补充材料。wang警官再次压低声音告知我公司股东×××:“你们抓紧时间配合好西安和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即:“小杨烤肉”的“杨总”,你们配合好了,我们会把案子压下去,不把材料报上去”。当初×××仅看到wang警官和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司机在一起。并未见到前面介绍的“西安经侦李大队”这个人。西安王警官和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司机是乘同一航班飞机返回西安的,时间是在2015年8月19日下午2时30分的航班。(wang警官亲口告诉我公司×××的航班时间)。
10.西安wang警官回西安后,我公司法人代表×××与股东×××多次给wang警官打电话,配合调查,希望尽快解决纠纷,完成西安“小杨烤肉”产业升级项目。但每一次wang警官的电话内容和说法都不一致。有时候说希望我们自己去与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协商,有时候又说自己很忙,不管了。有时候又催我们快一点把钱退还给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他好了结事情,不把案子报上去了。并告知:给杨总监打完款后,把打款凭证给他一份。我们听后,咨询律师和法律援助人士,认知这样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直接追问:“您做为西安市××区公安分局的经侦调查人员,在合同纠纷事件中,能做为担保人吗?有这个权利吗?对方以“报警”形式解决纠纷,就等于宣布要终止合作了,那么是应到人民法院走司法程序的。是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终止补充协议》的,不能随便给一个私人帐号,就打款,这打的是什么款?谁能说清楚?我们打过去了,对方可以一分钟之内说这是送给他的,等等。我们收到的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的合同预付款;不合作我们能理解,退还的也应该是按《合同终止补充协议》约束的合同预付款,应该是干干净净的做事,不留任何法律不能界定和监管的“私了”行为。您不能担保这样的事情,也不符合法律程序。”此wang警官,听了我们依法律条款的表述,不做回答。
11,再次强调:西安wang警官离开深圳后,我公司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多次打电话与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即:著名的“小杨烤肉”公司总监杨书会先生协商解决问题。可得到都是恐吓、威逼。并公开扬言:“我们家和我们公司在西安报案,又花了多少钱你知道吗?他们去深圳的飞机票是我们出的,住酒店的钱是我们出的,招待费是我们出的,报案费花了一万多,我们为了处理这个麻烦事情,又花进去了六万多元啊”。我们在深圳宝安区公安分局大哥找人帮忙,也是有花费的,是找人打招呼的。你们公司让我有多麻烦,你知道吗?”此外“小杨烤肉”的杨书会总监公开扬言:“这一次他们到深圳是可以直接把你们铐起来带回西安的,这一次是给你们面子,没有带你们回来是相当给面子了.......”等等
本帖最后由 荷舞清风 于 2015-9-23 16:25 编辑
特别疑问:
执法人员办案是可以看“报案者”面子的吗?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均不敢相信公安机关会这样接受报案。公安机关接受报案,行使公权调查案件怎么会有收费项目呢?飞机票钱,酒店住宿即食宿费用怎么会让“报案者”出呢?我们多次咨询法律援助人员,警界人士,律师界友人。无人不深感惊讶!
以上内容,我公司“被调查”人员均有录音凭证。录音凭证在投诉材料光盘之中,已经投递至各个信访接受单位,媒体,国家执法监督机关。
此外,西安wang警官多次告诫我们:“你们自己去与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即:“小杨烤肉”协商,协商好了,我们不把材料上交上去,会把这个事情压下去......”还说:“现你们公司的员工一个姓潘的也递交了对你们不利的材料,要是你们不与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即:“小杨烤肉”的“杨书会”把这事情处理好了,这些材料对你们是很不利的哟!我们现在办案是很重视材料的哟”。后来我们告诉wang警官,西安众和公司杨书会总监直接坦言与西安警方有特殊关系的话后,再次向前来深圳办案人员西安wang警官电话沟通寻求解决纠纷和处理问题,wang警官则以这样口吻回答我们:“求求你们不要给我说这些事情了,我手头工作很多,还要办很多案子,也不要给我发短信了。我求求你们了!你们是读书人,还不明白我说的话吗?还不明白吗?我不管了,你们自己去找杨总协商去吧......”(这些话都有录音凭证,在举报材料的光盘之中。)
西安wang警官每一次与我们电话沟通,均使用手机。说办我们的事情是麻烦事情,不要浪费他的电话费。叫我们给他打过去,我们每一次都照办了。
当“小杨烤肉”杨书会总监得知我公司按法律程序提起控告,投诉以后,三次打来恐吓电话,最后一次直接告诉我们:“......要是公安局经侦不好用,我们就不用他们了;我们有自己的手段,我是坚决不会按法律程序办事的,那样太慢,我们有我们的手段!”。我们听此话,感觉震惊和恐惧,直接回答:“杨总,您不能这样做,这样做是违法、犯罪的,使用黑社会和黑道人物是要被法律严厉制裁的......”。
因为事态非常严重,我们将此情况向前来调查和办案的西安警方wang警官通报,wang回答:你们直接报警吧!我们不晓得这wang警官的工作能力,但我们已经判断出他对事态严重的认知,这样肯定的叫我们报警,让人感到欣慰。在此,我们为这wang警官办的正事喝彩,希望他一路走好!
另:“小杨烤肉”聘用周姓律师与杨书会总监来深圳我公司办公地点咨询调查项目进展时候,周律师居然冒充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即:“小杨烤肉”的“办公室主任”,我们实在不懂得这样的律师合理性、合法性在哪里?周律师出于捍卫西安众和公司自身利益的目的,我们可以理解;周姓律师完全没有必要冒充“小杨烤肉”办公室主任来做所谓取证工作啊?周律师仅仅在事件发生以后使用个人手机直接打电话来威逼我公司法人。
看看上诉内容,多么荒谬!?这难道是陕西省和西安市的明星企业吗?我们真心希望杨书会总监说法和做法仅仅代表他个人,而不是整个西安众和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他这样的做法和说法,有悖法制国家的法制精神。若该公司其他高管意识里有-----我很有钱,脾气可以很大,我可以为所欲为来对待辛苦为其工作的科技人员。则太可怕了!
在此,我们请问法律尊严何在?法律对这样企业家还有约束力吗?钱有了,知名度高了,企业做大了,是不是可以在法律之外任意使性子和撒野呢?有情可以讲情,有理可以说理,但有法必遵!
可悲的“小杨烤肉”!可怕的“烤肉王子”!
我们已将此情况向多家媒体报料,并直接投诉至国家执法监督机关多个部门,多家单位。
备注:
以上相同内容的投诉材料至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报》、《法制报》、《文汇报》、《大公报》、《陕西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南方都市报、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 、陕西省公安厅信访办、陕西省公安厅纪委、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检察院、西安市纪委等单位均已经签收、一些单位已经受理并回访。备注:陕西省公安厅信访部门是目前唯一不受理部门,给出公函要求我们向西安市公安局递交信访材料。
今日我们将此情况发布在互联网上,希望有良知、有法律意识的,有正义和道德感的网民朋友们,共同关注这一事件。我们希望大家展开讨论,针对“情与理”、“权与钱”、“理与法”及如何看待产业升级和科技攻关问题等等,展开讨论,并深入的思考! :L只能说认栽了。“不要人有多大胆 ,地有多大产。”
做这种设备工艺,前期 沟通协商在前,在明确写到合同里面, 别人月饼自动化 就搞得很精彩啊 LZ是当事人吗?
最有用的是你们最开始的合同。这才是关键!
你像祥林嫂光整些没用的,估计在最初的合同中都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
够胆的话晒出来,其中有理有据的一两句话,可能就能救你脱困。
你找找这个:“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你们约定在哪里的地方法院调解?” 本帖最后由 荷舞清风 于 2015-9-23 21:12 编辑
提醒各位: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知名企业如何遵法、守法,如何应该运用法律来解决合同纠纷。倘若以有背景,有警界的特殊关系来处理纠纷,不但纠纷处理不了,最后还导致自己走向犯罪的深渊。
知名企业,有钱的企业不一定对科学技术和产生升级有本质的认知。产业升级和智能化自动化的生产方式是要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要尊重科学技术的客观规律。
只要技术服务方是遵守职业道德的,并且彻底解决技术难题的。那么做为客户方就应该尊重客观事实,假若晚交活了,完全可以走司法程序,或可调解解决的。利用以警界特殊背景和关系办理私案,以公权来干涉科学技术的事实和规律是落后的表现,触犯法律的则是违法犯罪行为。懂吗?如果这里面涉及行贿和受贿,制造了冤假错案,后果是什么?后果是这家知名的大型餐饮企业的彻底覆灭啊!
我们的讨论,应该朝这个方向去。不要瞎嚷嚷!
注明:这一篇文章是转载的,在别的论坛上和大型门户网站上已经引起了热烈讨论。我以为这是一篇好文章,以法律为基线,以论述事实展开问题,目的是唤醒社会尤其是唤醒正在做产业升级,和准备做产业升级的企业家们。
我又以为,这一篇文章直指当今中国社会的深层次问题,是难得的好文章。这一篇文章的大讨论,有可能会成为当年消灭暂住证的网络檄文。
倘若没有孙志刚的死,万恶的暂住证会消灭吗?假若没有这家大型餐饮企业的高官这么任性,这么公然叫嚣和对抗法律,人家这科技公司会冒死抵抗吗?警察都来帮知名企业控制人了,天理何在?法律尊严何在?合同纠纷与科研项目是警察该干涉的吗?
如果这家科技公司的开发人员被非法拘禁了,被投进冤狱了?那么会不会引起社会的激烈反响呢?我们应继续关注这个事件,这是一个大事情,后续还会有很多舆论风暴的。不信,你们大家等着看吧。 threetigher 发表于 2015-9-23 18: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LZ是当事人吗?
最有用的是你们最开始的合同。这才是关键!
你像祥林嫂光整些没用的,估计在最初的合同中 ...
我不是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家深圳科技公司是什么公司。我见这一篇文章好,就转载过来了。我感觉作者很厉害,请教了法律界的朋友,律师吃惊的发现,这是一个精通法律和技术的作者。目的是非常明显的,这样一篇文章足以让西安的这家知名公司走向万劫不复。而作者和这家公司自身却不会有任何麻烦,同时还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不知道想着急回帖的朋友们看出其中门道没有?
我个人观点,西安这家公司无论是知识层面,还是法律意识,还是行事风格全然不是深圳这家科技公司的对手。如果西安这家知名大型餐饮企业不做危机攻关,不做最有效的补救措施。被拽住,打垮,毁灭的时间就快来临了。
知识啊,知识是多么重要。企业做的越大,对管理者的要求就越高。小杨烤肉虽然是知名企业,可面对硕士和博士成堆的高科技企业,你不能牛啊!更不该发那么大的脾气的。一篇文章搞垮一个知名企业的案例还少吗?一篇网文让一批高官落马的事情还少吗? 荷舞清风 发表于 2015-9-23 21: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提醒各位: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知名企业如何遵法、守法,如何应该运用法律来解决合同纠纷。倘若以有背景, ...
客观来讲,这篇转载文章,没任何艺术性,重点不突出,没文胆。
这个事件,没有燃爆性,不能刺激认同感,不具备快速传播、广泛传播的任何特质。
本质是个案,难以上升到产业升级之困惑,更与技术不沾边,
若只是提醒从业者提升法律意识,防范异地纠纷则善矣。
意见供lz参考。
荷舞清风 发表于 2015-9-23 21: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不是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家深圳科技公司是什么公司。我见这一篇文章好,就转载过来了。我感觉作者很厉害 ...
不知道这篇文章的原作者能不能看到,以后这样的文章,最好不要以第一人称来写。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