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又有新优惠了
一直以来,小微企业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政府性基金等部分。 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2015年,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分别就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和优化管理方式,对小微企业实行新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包括本次调正常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4次扩大小微企业税收减半征收政策实施范围。这些政策对切实减轻了小微企业负担,有力地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值税方面: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免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由原20%税率减为按10%计算征收。小微企业在申报时,由过去的备案审核改为以申报表代替备案,在申报表相应栏次上简要填写必要数据,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不经审批也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营业税方面: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小微企业营业税税收减免无需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方面: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小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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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才优惠来的及吗,不过换个角度想,也许这时候财政才动力减税,因为查了99个贪官嘛
国家在发展啊 我们这边好像改成20W,没听错就是 好政策。希望不是为了养肥宰杀。 这是支持小微企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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