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工作内容及评价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鲁质监特发〔2007〕76号 《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DB37/T651《质量技术监督区域监管工作规范》;
国质检法206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DB37/722《电梯维护保养要求》
DB37/686《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
3.2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含自然人)。
3.3安全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指定的专门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4 兼管机构:使用单位因特种设备数量较少,所指定的兼职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5 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含管理和操作)。
3.6特种设备隐患: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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