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粤研钟彦华 发表于 2020-12-17 20:01:11

人在江湖飘,岂能不挨刀(别人的故事)

无意中发现一份民事判决书,感觉番禺劳动仲裁历来就在扯犊子,最后人家是请了律师才打赢了官司,现在的律师一般不会接讨薪的官司了,嫌这钱少还麻烦多,很费时间,下面就是别人的故事:
潘希胜与广州粤研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希胜,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6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粤研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67号A1栋25楼A房。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0X},该公司人事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1X},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希胜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4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上诉人于2007年8月28日入职被上诉人处,任项目工程师。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2007年8月29日至2007年11月29日为试用期。双方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3500元/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一方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8000元,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
  2008年7月4日,被上诉人单方解除了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上诉人于当日离开公司。对此,上诉人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其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生效。
  在该案中,上诉人提出了11项诉讼请求,本案中所涉及的诉讼请求1-3包括在11项诉讼请求内。(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中,对于“未交付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项,已经明确予以驳回;对于“违约金8000元”、“试用期赔偿”因不符合仲裁前置,未予处理,最终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08年5月至7月的劳动报酬及25%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5月至7月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此项数额为11121.09元)。
  上诉人于2009年11月24日,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会不予受理。上诉人遂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劳动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未交付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第2项诉讼请求,在(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2361号案件中已经处理,该院不再重复处理。关于违约金8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赔偿属同一性质,均系因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而产生的相关赔偿问题,上诉人不应重复受偿。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亦为选择适用的关系,该院前判所确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已经高于8000元,故对上诉人第1项、第4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试用期,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期限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且试用期至2008年1月1日前已经履行完毕,故对上诉人第3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于2010年2月2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晓昀 发表于 2020-12-17 22:55:02

律师的确不愿意接讨薪的案子,前几年我在上家单位因为客户把设备用了2年要退货,我们请了律师打官司,跟律师接触比较多,他们喜欢就是这类商业官司,案底价值高,而且能拿得出来钱的。

majingfeng 发表于 2020-12-18 06:55:15

钱 古今多少事 皆汝之过也

广州粤研钟彦华 发表于 2020-12-18 18:26:51

晓昀 发表于 2020-12-17 22:55
律师的确不愿意接讨薪的案子,前几年我在上家单位因为客户把设备用了2年要退货,我们请了律师打官司,跟律 ...

那设备肯定是一直没验收

晓昀 发表于 2020-12-18 19:53:06

广州粤研钟彦华 发表于 2020-12-18 18:26
那设备肯定是一直没验收

是的。

远祥 发表于 2020-12-23 18:23:21

这种案子如果搞赢了,那这个律师也算是出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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